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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4刑初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唐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124刑初186号公诉机关庐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某某,男,汉族,1969年11月11日出生,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16日被庐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经庐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庐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庐江县看守所。庐江县人民检察院以庐江检公诉刑诉(2017)1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建议程序。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庐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丽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庐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29日2时许,被告人唐某某用木棍敲坏庐江县人民医院超市的防盗网,砸碎窗户玻璃爬窗进入超市内,窃得硬中华香烟10条,软中华、金皖、黄山新制香烟各4条,软玉溪、利群、红双喜硬金上海香烟各2条,散包的硬中华香烟13包、软中华香烟8包、云烟大重九香烟6包、黄山金皖香烟7包,以及柜台内现金500元。后将窃得的部分香烟分四次卖给锦松批发部经营人王某和刘某,得款8000余元。经庐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香烟价值共计10777元。被告人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29日2时许,被告人唐某某撬窗进入张某经营的庐江县人民医院爱来客超市内,盗得中华牌、玉溪牌、利群等品牌香烟共计31.4条及现金500元。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共计10777元。被告人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且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的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抓获经过及情况说明、人口基本信息,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证人王某、刘某的证言,视听资料,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共计1127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唐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6日起至2017年12月1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唐某某退赔被害人张某红人民币一万一千二百七十七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刘兆法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杨泽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