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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6执20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原双娥与鲍冬霞、史春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原双娥,鲍冬霞,史春霞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6执206号之一申请人原双娥,女,195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绛县。被执行人鲍冬霞,女,196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绛县。被执行人史春霞,女,196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绛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原双娥与被执行人鲍冬霞、史春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17)绛证执字第007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因被执行人张永康已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鲍冬霞、史春霞在银行中存款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谢 波审判员 王立志审判员 王胜利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潘超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