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26民初20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钟青伶与谭飞、吴洁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青伶,谭飞,吴洁凤,谭春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26民初2097号原告:钟青伶,女,197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被告:谭飞,男,195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被告:吴洁凤,女,1962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被告:谭春熙,男,1987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原告钟青伶与被告谭飞、吴洁凤、谭春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钟青伶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谭春熙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钟青伶在案件宣判前要求撤回对被告谭春熙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青伶撤回对被告谭春熙的起诉。审判员 葛 琨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谭佳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