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辖终1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与广州从化珠光投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2017民辖终1510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从化珠光投资有限公司,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辖终15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从化珠光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法定代表人:谢炳钊。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晋民,系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负责人:陈永雄,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权,广东永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元君,广东永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州从化珠光投资有限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7)粤0184民初86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广州从化珠光投资有限公司上诉称,我公司现办公地址为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庆亿街珠光国际商务中心B座14楼,属广州市天河区。故本案应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电梯安装合同》已明确约定,因本合同的签订、履行发生争议的,由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合同履行地为广州市从化区,故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享有对本案的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龚连娣审 判 员 钟 坚代理审判员 马 莉二〇一七年六月××日书 记 员 王 芬吴佳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