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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2民初17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邓小玉与贾朝贵、冉国琼、陈光超、文淑群、陈世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小玉,贾朝贵,冉国琼,陈光超,文淑群,陈世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2民初1745号原告:邓小玉,男,197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被告:贾朝贵,男,195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被告:冉国琼,女,195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被告:陈光超,男,1958年7月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被告:文淑群,女,196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被告:陈世勇,男,1974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原告邓小玉与被告贾朝贵、冉国琼、陈光超、文淑群、陈世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邓小玉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邓小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运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税 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