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321执15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甘肃德赛农牧发展有限公司与姜元龙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肃德赛农牧发展有限公司,姜元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321执1565号申请执行人:甘肃德赛农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昌县水源镇。法定代表人:许虹,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姜元龙,男,汉族,永昌县人,住永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甘肃德赛农牧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姜元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甘肃德赛农牧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姜元龙已协商解决,申请执行人甘肃德赛农牧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甘肃德赛农牧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甘0321执156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奎德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 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