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03民初19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原告田小平与被告刘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小平,刘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903民初1978号原告:田小平,男,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常理乡鲤鱼沟村6社**号。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洪文,四川蜀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建,男,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西宁乡福光庙村12社**号。原告田小平与被告刘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小平及其委托代理人曾洪文、被告刘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田小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劳动报酬48000元及利息(从2016年8月2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被告先后承包XX、XX等项目。被告联系原告到其项目从事打包、打模等工作,报酬按每平方米0.5元计算。随后,原告到被告承建的项目务工。2016年8月22日,原、被告就劳务报酬进行结算,被告下欠原告XX项目打包、打模费用30768元,XX项目打包、打模费用15232元,且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2张。2017年1月8日,原、被告再次就劳务报酬进行结算,被告欠原告劳务费7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份承诺春节前付清。之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支付了5000元,剩余48000元拒不支付。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刘建辩称,原、被告并未签订劳务合同,只是口头协议。当时约定待交房验收合格后,付清该款。被告与原告结算后,原告口头承诺找公司支付该费用,原告在蓬溪劳动局和公司均有备案,公司要求结算尾款时必须工人出具手续。对于7000元应由被告个人支付,其余款项公司何时支付给被告,被告何时支付给原告。该款也不应支付利息。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于2012年开始在被告承包的XX、XX、XX楼等建筑工地工作,原、被告双方对劳务费进行了口头约定。工程竣工后,原、被告对劳务费进行了结算,被告刘建向原告出具欠条三张,分别载明“今欠到田小平XX4号楼木工组打模人工工资2847×0.5元=1423元×16层=22768元,在加外墙打包8000元,共计(30768元)大写叁万零柒佰陆拾捌元正。刘剑2016.8.22”;“今欠田小平木工班组打包打模人工工资:(XX号楼)15232元(壹万伍仟贰佰叁拾贰元正)刘建2016.8.22”;“今算完所以工程款还欠7000.00元大写(柒仟元正)所有算清春节前还清2017.1.8刘建”。此后,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5000元,剩余48000元未支付。审理中,因原、被告各执己见,致使本案无法进行调解。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与被告之间系劳务合同关系。原告受被告雇请为其从事打包、打模工作,并在完成雇佣工作中支出了部分费用,后经原、被告结算,被告尚欠原告人工工资46000元,工程款7000元,并由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予以确认。该欠条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告要求被告刘建支付余款48000元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诉请的利息,被告在出具欠条后即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向原告履行支付欠款的义务,由于双方未明确约定该欠款的支付时限,故其利息损失应自原告向本院主张权利之日(2017年5月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刘建给付欠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田小平剩余劳务费人民币48000元及利息(利息以48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5月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00元,由被告刘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理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晓彦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 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