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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2民初36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张卫星与嘉里建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卫星,嘉里建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2民初3698号原告张卫星被告嘉里建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原告张卫星被告嘉里建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张卫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卫星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冯 爽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刘鉴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