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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2民初16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王超与王宁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超,王宁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2民初1635号原告:王超,男,199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沧州市青县。被告:王宁,男,199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沧州市青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超与被告王宁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超不能提供被告王宁的准确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超的起诉。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梁彩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赵 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