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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25刑初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梦雅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梦雅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425刑初130号公诉机关河南省郏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梦雅,女,1995年7月26日出生于河南省郏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郏县。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1月25日被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经郏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辩护人王志,河南省郏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郏县人民检察院以郏检公诉刑诉[2017]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梦雅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利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梦雅及其辩护人王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25日11时许,因郏县白庙乡席庄村民王建营未履行王建营与其邻居的民事判决,郏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干警在王建营家口头传唤王建营到法院,王建营坐上郏县人民法院警车后,王建营妻子李雪香扒警车门并谩骂法院干警,王建营的女儿被告人王梦雅坐到王建营乘坐的警车前不让警车离开。法院干警胡松锋、王旭上前欲将王梦雅拉开时,王梦雅撕扯胡松峰的衣服,抓胡松峰的手,致使胡松峰左手食指指甲淤血。王梦雅还用手揪王旭的衣领将王旭的眼镜打掉,并抓王旭的手,致使王旭左手背关节处被抓伤、右手背面被划伤。王梦雅还谩骂法院干警,并说“不让我们过年,恁也甭想过年”、“警察打人了”、“有本事把我也带走”等话,引起群众围观,警车无法驶离现场。后为防止事态扩大,法院干警将王梦雅拉上警车,警车才驶离现场。郏县人民检察院依据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王梦雅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郏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惩处。被告人王梦雅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王梦雅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因郏县白庙乡席庄村民王建营未履行其与邻居的民事判决,2017年1月25日上午11时许,郏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干警到王建营家进行口头传唤,带王建营到法院。王建营被带上警车后,王建营妻子李雪香扒警车门并谩骂法院干警,被告人王梦雅(王建营的女儿)坐到王建营乘坐的警车前不让警车离开。法院执行局干警胡松锋、王旭上前拉王梦雅时,王梦雅撕扯胡松峰的衣服,抓胡松峰的手,致使胡松峰左手食指指甲淤血,王梦雅还用手揪王旭的衣领将王旭的眼镜打掉,并抓王旭的手,致使王旭左手背关节处被抓伤、右手背面被划伤。王梦雅还谩骂法院干警,并说“不让我们过年,恁也甭想过年”、“警察打人了”、“有本事把我也带走”等话,引起群众围观,警车无法驶离现场。后为防止事态扩大,法院干警将王梦雅拉上警车,警车才驶离现场。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梦雅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王建营、高路航、胡松峰、王旭、秦更超、于国涛等人的证言,户籍证明,无犯罪前科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嫌疑人员信息,王旭、胡松峰人身检查笔录及检查照片,现场照片,情况说明,证明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均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反映了本案的客观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梦雅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侵犯了国家机关的公务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关于应以妨害公务罪追究被告人王梦雅刑事责任的意见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梦雅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对其从轻处罚。故,对王梦雅的辩护人提出的建议对王梦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梦雅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25日起至2017年7月2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李培森代理审判员  李 远人民陪审员  赵坤迎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王乐乐附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