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802财保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蔡维对安钟亮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蔡维,安钟亮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02财保8号申请人:蔡维,男,1967年4月29日生,现住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被申请人:安钟亮,男,1980年2月6日生,现住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申请人蔡维因与被申请人安钟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蔡维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安钟亮的银行存款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并已向本院提供了诉前财产保全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蔡维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限额冻结被申请人安钟亮银行存款三十二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诉前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段绍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天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