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103民初16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刘军与江西省天网安全防范科技有限公司、陈会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军,江西省天网安全防范科技有限公司,陈会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3民初1684号原告:刘军,女,1957年8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告:江西省天网安全防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站前路96号天集大厦2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36779948281。法定代表人:赵滨。被告:陈会荣,男,1963年10月7日生,汉族,住宜春市上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军诉被告江西省天网安全防范科技有限公司、陈会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现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告江西省天网安全防范科技有限公司、陈会荣银行存款126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江西省天网安全防范科技有限公司、陈会荣银行存款126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原告刘军名下位于东湖区青山南路95号1栋2单元101室的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傅少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魏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