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122执6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王某、刘某1婚约财产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刘某1,刘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临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122执647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刘某1,女,汉族。被执行人:刘某2,男,汉族。王某申请执行刘某2、刘某1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临颍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1122民初5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王某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漯河市临颍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1122民初54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安 磊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贾卫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