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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103执20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潘丽英、桑高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丽英,桑高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03执2018号申请执行人:潘丽英,女,1983年10月14日生,汉族,上饶市人,住江西省上饶县,被执行人:桑高良,男,1953年7月28日生,汉族,上饶市人,经商,住江西省上饶县,本院在执行潘丽英申请执行桑高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桑高良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表示本案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上饶市中院(2016)赣1103执2018号案件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毛红斌审判员  夏秀中审判员  王小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 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