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103执20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潘丽英、桑高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丽英,桑高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03执2018号申请执行人:潘丽英,女,1983年10月14日生,汉族,上饶市人,住江西省上饶县,被执行人:桑高良,男,1953年7月28日生,汉族,上饶市人,经商,住江西省上饶县,本院在执行潘丽英申请执行桑高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桑高良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表示本案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上饶市中院(2016)赣1103执2018号案件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毛红斌审判员 夏秀中审判员 王小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 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