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11民初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吴春根与吴荣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春根,吴荣兴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11民初509号之一原告:吴春根,男,1959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桐乡市。被告:吴荣兴,男,1966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秀洲区。原告吴春根与被告吴荣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后因被告吴荣兴下落不明,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原告吴春根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吴春根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李国明代理审判员 陆 丹人民陪审员 王健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史梦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