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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11民初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吴春根与吴荣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春根,吴荣兴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11民初509号之一原告:吴春根,男,1959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桐乡市。被告:吴荣兴,男,1966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秀洲区。原告吴春根与被告吴荣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后因被告吴荣兴下落不明,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原告吴春根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吴春根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李国明代理审判员  陆 丹人民陪审员  王健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史梦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