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25民初1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阳县支行与齐加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阳县支行,齐加涛,齐传云,呼怀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25民初125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阳县支行,住所地济阳县。法定代表人:李曰兵,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余斌,男,系该单位职工。被告:齐加涛,男,197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被告:齐传云,女,196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被告:呼怀阳,男,198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阳县支行与被告齐加涛、被告齐传云、被告呼怀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齐加涛、被告齐传云、被告呼怀阳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阳县支行撤回对被告齐加涛、被告齐传云、被告呼怀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0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阳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张艳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