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81民初8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赖某某与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某某,曾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781民初889号原告赖某某,男,1968年8月6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被告曾某某,男,1959年1月14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原告赖某某与被告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赖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曾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赖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归还原告借款30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3月20日,被告曾某某因买房需要,向原告赖某某借款3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款期限为2015年3月20日至2015年12月31日。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至今本息未付。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曾某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0日,被告曾某某以购房为由向原告赖某某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赖某某手现金合计人民币30000元整,借款时间2015年3月20日至2015年12月31日,借款人曾某某。”借款期限到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未归还借款本金。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和当庭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系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原告按时提供了借款,被告却未及时归还借款,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曾某某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曾某某应当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赖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曾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超人民陪审员 古海涛人民陪审员 梁水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刘峰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