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3民特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唐小明与唐云章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唐小明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3民特50号申请人:唐小明,男,1960年7月20日生,汉族,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高清,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唐小明要求宣告唐云章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被申请人:唐云章,男,1930年6月11日生,汉族,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审理中,申请人唐小明与被申请人另一子唐宝兴协商同意指定唐小明、唐宝兴二人为监护人。经申请人申请,本院委托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对唐云章的行为能力进行了鉴定,该鉴定中心于2017年4月18日出具鉴定意见书,结论为:被鉴定人患有器质性精神障碍,目前应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唐云章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唐小明、唐宝兴为唐云章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吴 晓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梁圣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申请有事实根据的,判决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认定申请没有事实根据的,应当判决予以驳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