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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301刑初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9-08

案件名称

王坤穆瀚非法侵入住宅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勒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某,王坤穆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301刑初58号公诉机关阿勒泰市人民检察院。刑事附带民事原告毛某,女,1956年3月1日出生,汉族,阿勒泰市一中退休教师,住阿勒泰市。被告人王坤穆瀚,男,196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阿勒泰市。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6年11月7日被阿勒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阿勒泰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11月23日被阿勒泰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阿勒泰市看守所。辩护人刘向阳,新疆振鑫律师事务所律师。阿勒泰市人民检察院以阿检刑诉(2017)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坤穆瀚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毛某申请撤回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的民事赔偿的起诉。本院认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毛某申请撤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毛某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孙丽萍审 判 员  郑 利人民陪审员  蒋 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田宏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