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81执33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梁怀峰、李胜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梁怀峰,李胜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1执337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钟吾路163号。法定代表人:王良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恒志,该行员工。被执行人:梁怀峰,男,1977年11月20日生,汉族,新沂市人,住新沂市。被执行人:李胜利,男,1982年1月20日生,汉族,新沂市人,住新沂市。本院在执行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梁怀峰、李胜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新商初字第0029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窦金虎代理审判员 王雷都代理审判员 陈 良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何自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