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02刑初10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赵某某抢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102刑初1053号公诉机关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某,男,1996年1月4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兰州市城关区,同年2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一看守所。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公诉刑诉(2017)10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抢夺罪,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张静,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5日6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兰州市城关区段家滩路膜科所附近,乘被害人武红琴不备之机,对被害人武红琴手提包强拉硬拽并将包带拽断,抢得武红琴手提包一个,内装现金人民币2630元。作案后,追回全部赃款,已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已构成抢夺罪。请依法判处。对此指控,被告人赵某某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5日6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兰州市城关区段家滩路膜科所附近,乘被害人武红琴不备之机,对被害人武红琴手提包强拉硬拽并将包带拽断,抢得被害人武红琴手提包一个,内装现金人民币2630元。作案后,追回全部赃款,已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被害人武红琴的陈述和报案材料,证人杨么果的证言,案件来源、户籍信息,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无视刑律,抢夺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某抢夺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5日起至2017年9月14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魏公信二0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世丽????????1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