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9民初1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姚玉东与陈瑞华孔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玉东,陈瑞华,孔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9民初1385号原告:姚玉东,男,197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玲,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爱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瑞华,男,197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被告:孔德,男,1990年6月28日出生,回族,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姚玉东与被告陈瑞华、孔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玉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60元(原告已预交),因本案原告申请撤诉,应退还原告案件受理费5030元;本院应收受理费503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判员 张英桃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苏美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