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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703财保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覃雯、广西钦州北斗联合置业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覃雯,广西钦州北斗联合置业有限公司,李宝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703财保43号申请人:覃雯,女,1967年6月26日生,汉族,现住广西南宁市江南区。被申请人:广西钦州北斗联合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大寺镇解放路36号。法定代表人:李朝日。被申请人:李宝亮,男,1972年2月16日生,壮族,现住钦州市。申请人覃雯于2017年5月22日向南宁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新民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2017年6月1日,南宁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在仲裁程序中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广西钦州北斗联合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开户行:钦州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账号:80×××58)内的存款在248万元限额内进行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至2018年5月31日止,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支取。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覃雯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志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邓朝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