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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4执72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李英华与冯敬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英华,冯敬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72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李英华,女,1964年4月29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团结镇一砖厂家属宿舍一组。被执行人:冯敬先,男,1958年5月18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大新街333号A栋2单元14层1号。本院在执行李英华与冯敬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冯敬先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冯敬先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冯敬先在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的存款(数额详见协助划拨存款通知书)。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付建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晓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