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4执72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李英华与冯敬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英华,冯敬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72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李英华,女,1964年4月29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团结镇一砖厂家属宿舍一组。被执行人:冯敬先,男,1958年5月18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大新街333号A栋2单元14层1号。本院在执行李英华与冯敬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冯敬先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冯敬先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冯敬先在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的存款(数额详见协助划拨存款通知书)。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付建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晓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