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10民初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郭赖子与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XX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赖子,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XX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10民初366号原告:郭赖子,男,195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山西省保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艾栓,山西晋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晋源区长风商务区谐园路9号。法定代表人:刘建亭,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丹,北京华茂硅谷(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男,197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阳泉市。原告郭赖子与被告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被告XX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受理,于2017年5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郭赖子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赖子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赖子撤诉。案件受理费7442元,减半收取计3721元,由原告郭赖子负担。审判员 王一丁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索国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