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5民初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栾俊德与栾晓国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栾俊德,栾晓国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685民初137号 原告:栾俊德,男,1955年3月16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英,招远市张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栾晓国,男,1981年9月26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连彬,招远市开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栾俊德与被告栾晓国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栾俊德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栾俊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栾俊德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栾俊德负担。 审判员 路斌武 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康 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