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3民初28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光辉与李志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光辉,李志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3民初2804号原告:李光辉,男,1983年4月5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开鲁县。被告:李志鹏,男,1989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开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光辉与被告李志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光辉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光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李光辉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杨庆瑞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杨丽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