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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3民初28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光辉与李志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光辉,李志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3民初2804号原告:李光辉,男,1983年4月5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开鲁县。被告:李志鹏,男,1989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开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光辉与被告李志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光辉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光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李光辉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杨庆瑞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杨丽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