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05执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徐静与被执行人张爱香、黄婷婷、黄媛媛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徐静与被执行人张爱香、黄婷婷、黄媛媛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静,张爱香,黄婷婷,黄媛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05执310号申请执行人徐静,女,196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被执行人张爱香,女,1958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铁西区。被执行人黄婷婷,女,199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被执行人黄媛媛,女,1982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徐静与被执行人张爱香、黄婷婷、黄媛媛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因执行案件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11.1万元或相应价值财产的冻结、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晓辉审判员 陈捷锋审判员 王宏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段阳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