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4民初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李金山诉关福友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山,关福友,王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24民初305号原告:李金山,男,1973年1月29日出生,住所地泰来县。被告:关福友,男,1956年10月4日出生,住所地泰来县,现下落不明。被告:王臣,男,1985年5月12日出生,住所地泰来县,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金山与被告关福友、王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金山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金山以被告已逐年偿还欠款为由提出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金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及公告费560元由原告李金山负担。审 判 长 潘振生人民陪审员 刘淑荣人民陪审员 刘立德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周佳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