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02民初1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李坤生、贺丽梅诉郴州市君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坤生,贺丽梅,郴州市君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02民初1355号原告李坤生,男,1975年7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南省郴州市。原告贺丽梅,女,1978年9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南省郴州市。被告郴州市君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七里洞村高湾组五岭大道五岭公园管理处办公楼4楼。法定代表人段钬,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坤生、贺丽梅与被告郴州市君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郴州市君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坤生、贺丽梅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郴州市君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坤生、贺丽梅撤回对被告郴州市君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8元,减半收取294元。由原告李坤生、贺丽梅负担。审判员 罗琛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周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