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281刑初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陈伟雄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普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伟雄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5281刑初369号公诉机关普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伟雄,男,197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普宁市人,文化程度小学,住普宁市。因犯赌博罪于2005年5月31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6年7月28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12月7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本案于2017年1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普宁市人民检察院以普检诉刑诉[2017]2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伟雄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许泽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伟雄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陈伟雄在其位于普宁市的家中,先后3次容留吸毒人员魏某(已强制隔离戒毒)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上述事实,被告人陈伟雄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吸毒现场相片、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破案经过、被告人供述及辨认笔录、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伟雄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妨碍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陈伟雄所犯罪名成立。鉴于陈伟雄能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陈伟雄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的意见,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可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伟雄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交)。(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8日起至2017年8月1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罗卓标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顾荣鑫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