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5刑初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党同新开设赌场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党同新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405刑初21号公诉机关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党同新,男,1966年11月1日出生,现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2011年3月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2016年2月2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淮南市公安局八公山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3月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8日被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3月29日经本院决定并于3月30日由淮南市公安局八公山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检察院以八检刑诉[2017]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党同新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后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7年4月14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小慧、被告人党同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份以来,被告人党同新以营利为目的,在淮南市八公山区龙脉公墓附近民房,提供牌九吸引参赌人员进行赌博活动。被告人党同新在开设赌场期间参与赌博并抽水,从中获利6000余元。2016年2月25日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查获参赌人员10余人、赌资4万余元及赌具。上述事实,被告人党同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缴款书、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2011)八刑初字第00027号刑事判决书,证人宋某某、路某某、贾某某、祝某某、周某、王某甲、高某、蔡某某、许某、陈某某、肖某、吴某某、王某乙、刘某、葛某某、孟某某、苏某某、袁某某的证言,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党同新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场所供他人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党同新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党同新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30日起至2017年6月17日止。罚金已缴纳。)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霞审 判 员 孟培培人民陪审员 金 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胡思扬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