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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4行审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东台市海洋滩涂与渔业局与丁忠来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东台市海洋滩涂与渔业局,丁忠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924行审123号申请执行人:东台市海洋滩涂与渔业局,住所地东台市北海路农委大楼五楼。法定代表人:缪斌,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均进,中国海监东台大队中队长。委托代理人:杜明旺,江苏月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执行人:丁忠来,男,1951年1月27日生,汉族,住东台市。申请执行人东台市海洋滩涂与渔业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丁忠来行政处罚一案,在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东台市海洋滩涂与渔业局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申请撤回对丁忠来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东台市海洋滩涂与渔业局撤回执行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东台市海洋滩涂与渔业局撤回对丁忠来的执行申请。审判长  周来清审判员  仲正东审判员  张爱武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周尔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