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625民初1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山东天宏新能源化工有限公司与杨清华、魏月风破产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天宏新能源化工有限公司,杨清华,魏月风,孙宪华,于华,刘尊胜,张文强,山东天宏石化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破产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25民初1506号原告:山东天宏新能源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兴县。法定代表人:徐志刚,总经理。被告:杨清华,男,1971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博兴县。被告:魏月风,男,1967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博兴县。被告:孙宪华,男,1953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博兴县。被告:于华,男,196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博兴县。被告杨清华、魏月风、孙宪华、于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英波,山东民颂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刘尊胜,男,197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第三人:张文强,男,196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龙口市西城区。第三人:山东天宏石化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兴县。法定代表人:于华,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学刚,男,山东天宏石化销售有限公司职工。原告山东天宏新能源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清华、魏月风、孙宪华、于华及第三人刘尊胜、张文强、山东天宏石化销售有限公司破产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9日立案。原告山东天宏新能源化工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另,2015年8月10日,本院裁定受理原告山东天宏新能源化工有限公司提出的重整申请。2016年7月29日,原告山东天宏新能源化工有限公司以其管理人为代表提起本案诉讼。2017年2月23日,本院裁定批准《山东天宏新能源化工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并终止山东天宏新能源化工有限公司重整程序。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天宏新能源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山东天宏新能源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 菲人民陪审员 王 健人民陪审员 高丽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韩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