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211执9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高桂凤、陈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桂凤,陈军,廖秋菊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11执91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高桂凤,女,1978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被执行人:陈军,男,196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被执行人:廖秋菊,女,1988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申请执行人高桂凤与被执行人陈军、廖秋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作出(2017)闽0211执912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财产,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陈军、廖秋菊财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孙文胜代理审判员  冯文瑞代理审判员  黄永钦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邱聪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