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81执47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化支行与王金干、池树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化支行,王金干,池树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81执472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化支行。负责人黄振秦,行长。被执行人:王金干。被执行人:池树珍。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化支行与被执行人王金干、池树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5月31日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1281执472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 隽审 判 员 李志英代理审判员 付庭许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赵晶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