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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3103执异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宏州分行与芒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德宏州环境保护局、杨继华、李信荣、章冰等71户业主、云南远东盛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异议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宏州分行,芒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德宏州环境保护局,杨继华,李信荣,章冰等71户业主,云南远东盛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3103执异8号异议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宏州分行。地址:云南省德宏州芒市勐焕路16号。法定代表人:金明章,该行行长。申请人:芒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住所地:芒市白象街101号。法定代表人:彭韶荣。申请人:德宏州环境保护局。住所地:芒市白象街150号法定代表人:郗育铎。申请执行人:杨继华、李信荣、章冰等71户业主。被执行人:云南远东盛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云南省德宏州芒市大街97号。法定代表人:苗祖源,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芒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德宏州环境保护局、杨继华、李信荣、章冰等71户业主与云南远东盛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列案中,于2017年5月5日作出(2015)芒执字第21-9号执行裁定书和(2015)芒执字第21-9号协助划拨存款通知书要求划拨被执行人云南远东盛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宏目瑙纵歌路支行内的存款人民币1045452元。但至今协助义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宏目瑙纵歌路支行未按我院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履行扣划义务,现该行向我院提出执行异议。我院认为法院作出的执行裁定书一经送达立即生效,具有协助义务人应当无条件履行,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宏目瑙纵歌路支行至今未履行,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该行在未履行义务的情况下即对我院的执行裁定书提出执行异议无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宏州分行的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胡广学审判员  李同法审判员  赵建韬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管有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