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5执10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四川永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青虹吉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永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青虹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5执1086号申请执行人四川永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军,董事长。被执行人青虹吉。四川永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青虹吉追偿权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5)青羊民初字第86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86667元、利息、诉讼费及执行费等,现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青虹吉的银行存款9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邓焕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朱 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