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6执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2017)湘1126执93号申请执行人仝剑锋、欧阳飞珍与被执行人刘利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仝剑锋,欧阳飞珍,刘利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26执93号申请执行人仝剑锋,男,197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申请执行人欧阳飞珍,女,197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被执行人刘利民,男,1966年9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仝剑锋、欧阳飞珍与被执行人刘利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执行人员到被执行人刘利民户籍地,并对被执行人刘利民房产、国土、工商、车管、银行等有可能涉及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相关单位、金融机构进行查询,均查明被执行人刘利民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1126民初10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不受申请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欧明辉审判员 许树生审判员 朱革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冯梅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