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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行终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萧富强、东莞市城乡规划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规划)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萧富强,东莞市城乡规划局,东莞市古梅西园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粤19行终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萧富强,男,1953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城乡规划局,住所地:东莞市东城中路东莞城乡规划局大楼。法定代表人:黄宇东,局长。委托代理人:雷劲松,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邓凤岐,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东莞市古梅西园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麻涌镇麻三村古梅路段二十八号。法定代表人:王玉婵。委托代理人:王泽麟,该公司工作人员。上诉人萧富强因与被上诉人东莞市城乡规划局(以下简称“东莞规划局”)及原审第三人东莞市古梅西园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梅西园公司”)规划行政许可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6)粤1971行初31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2016年4月6日,萧富强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撤销东莞规划局核发给古梅西园公司的临时建筑许可证第2014-06-00004号;2、拆除古梅路违法的临时建筑;3、由东莞规划局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原审法院查明:2014年3月20日,古梅西园公司向东莞市麻涌镇人民政府下设的麻涌镇规划房产管理所(以下简称“麻涌规划所”)提交了一份申请,称其于2013年12月10日在麻涌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中心通过竞价拍卖的方式取得了麻涌镇古梅南路中央人行道4482平米的使用权,用于建设古梅夜市美食、休闲商业街,建设20栋建筑物,向该规划所申请报建。2014年3月21日,麻涌规划所经过现场踏勘,认为符合申报条件。同日,麻涌规划所向案涉地块所涉及的东莞市麻涌镇麻二社区居民委员会、东莞市麻涌镇麻三村民委员会、东莞市麻涌镇麻四村民委员会征询意见,三者均表示同意并加盖公章。2014年3月24日,麻涌规划所向古梅西园公司核发2014-06-00004号《临时建筑许可证》,批准使用期限为2年,搭建规模为3幢2层共982.5平方米,用途为1、3、5号楼。2016年2月22日,古梅西园公司向麻涌规划所提交申请,申请延期上述许可。麻涌规划所经审核,同意续期,并于2016年2月22日以东莞规划局的名义向古梅西园公司颁发了2014-06-00004号《临时建筑许可证》,其中审批意见为“续期项目,有效期为2016年3月25日至2018年3月24日。”2016年3月21日,麻涌规划所以东莞规划局的名义向古梅西园公司作出《关于重新核发临时建筑许可证的告知书》,认为根据2013年5月1日起实施的《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临时建筑延续期限不超过一年,决定收回于2016年2月22日颁发的2014-06-00004号《临时建筑许可证》。2016年3月22日,麻涌规划所以东莞规划局的名义向古梅西园公司重新颁发了2014-06-00004号《临时建筑许可证》,准许延期一年,有效期为2016年3月25日至2017年3月24日。萧富强不服,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另查明,2013年9月25日,东莞规划局与东莞市麻涌镇人民政府签订《行政委托协议》,将麻涌镇辖区内的临时建设规划许可权力委托给东莞市麻涌镇人民政府,其中具体的承办机构为麻涌规划所。原审法院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东综管告〔2016〕13号《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东国土资函〔2015〕201号《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东规(公开)〔2016〕33号《东莞市城乡规划局信息公开告知书》、《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行政委托协议》、《申请》(古梅西园公司于2014年3月20日出具)、《关于东莞市古梅西园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临时建筑申请现场踏勘结果》、《关于东莞市古梅西园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临时建筑申请的意见》、红线图、《临时建筑许可证》(于2014年3月24日出具)、《申请》(古梅西园公司于2016年2月22日出具)、《临时建筑许可证》2014-06-00004号(于2016年2月22日出具)、《关于重新合法临时建筑许可证的告知书》、《临时建筑许可证》2014-06-00004号(于2016年3月22日出具)、《关于在东莞开展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公告》以及原审庭审笔录等。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定,东莞规划局作为东莞市辖区内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具有对辖区内进行临时建设批准的法定职权,其主体适格,原审法院依法予以确认。另外,由于东莞规划局与东莞市麻涌镇人民政府签订了《行政委托协议》,将麻涌镇行政辖区内的临时建筑许可权委托给后者行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委托机关应当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行政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许可。”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五款“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的规定,麻涌镇人民政府在授权范围内作出的行政行为,应当由作为委托机关的东莞规划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东莞规划局于2016年3月22日作出的2014-06-00004号《临时建筑许可证》是否合法。2014年3月24日,麻涌规划所就古梅夜市美食、休闲商业街1、3、5号楼向古梅西园公司颁发临时2014-06-00004号《临时建筑许可证》,许可使用期限为两年。2016年2月22日,东莞规划局根据古梅西园公司的延期申请,准许延期两年。但根据《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48条的规定,临时建筑延期不超过一年,东莞规划局于2016年3月21日对古梅西园公司作出《关于重新核发临时建筑许可证的告知书》,决定收回其于2016年2月22日颁发的2014-06-00004号《临时建筑许可证》,并于2016年3月22日重新向古梅西园公司作出2014-06-00004号《临时建筑许可证》,准许其延期一年,符合《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二年。使用期限届满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续期限不超过一年。”的规定,原审法院依法予以确认。萧富强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依法予以驳回。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萧富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收取诉讼费人民币50元,由萧富强承担。一审宣判后,萧富强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诉讼请求:1、撤销由2016年3月25日至2017年3月24日延续期一年的临时建筑许可证;2、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城乡规划局承担。主要理由有:东莞市麻涌镇人民政府在2014年3月24日,镇党委书记陈建枝叶滥用权力违反法律规定,发给古梅西园公司的临时建筑许可证,编号2014-06-00004和2014-06-00005,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以及《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古梅西园公司没有经国土部门办理批准用地手续,利用临时建筑许可证,违法在麻涌镇古梅南路由麻三村委会至麻涌镇社区医院路段中间的行人绿化带建设商铺出租,还破坏了很多绿化树木,造成了麻涌镇四条村人民群众的交通安全隐患,卫生空气恶劣等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活出行的问题。本来的临时建筑许可证是不得批准在这些路段使用的,但是期限届满后,东莞规划局又发给延续期一年的临时建筑许可证,这是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同时原审法院错误适用法律误导萧富强撤销对东莞市麻涌镇人民政府的起诉,古梅西园公司使用所有的临时建筑许可证都是没有负责人签名批准,没有法律效力,依法应当撤销古梅西园公司使用的临时建筑许可证,拆除古梅路违法建设的商铺,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被上诉人东莞规划局辩称:1、东莞规划局与东莞市麻涌镇人民政府于2013年9月25日签订《行政委托协议》,将麻涌镇辖区内的临时建设规划许可委托给东莞市麻涌镇人民政府行使,具体的承办机构为麻涌规划所。2014年3月20日,古梅西园公司向麻涌镇人民政府下设的麻涌规划所提出报建申请,要求在麻涌古梅南路中央人行道(面积4482平方米)修建20栋建筑物。接到古梅西园公司的申请后,麻涌规划所即安排工作人员对古梅西园公司申请的地块进行现场踏勘,同时向拟报建地块所在村民委员会征询意见,并获得了东莞市麻涌镇麻四村、麻二村、麻三村村民委员会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东莞规划局作为东莞市辖区内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具有对辖区内进行临时建设批准的法定职权。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四条及《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东莞市麻涌镇人民政府在授权范围内依法向古梅西园公司核发2014-06-00004号《临时建筑许可证》的行为并无违反法律规定。且古梅西园公司已于《临时建筑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麻涌规划所申请办理延期手续,麻涌规划所准许古梅西园公司延期一年并颁发《临时建筑许可证》的行为合法,萧富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2、萧富强主张涉案土地“没有经国土部门办理批准用地手续”的行为与本案核发临时建筑许可的行政行为没有关系。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东莞规划局委托东莞市麻涌镇人民政府核发《临时建筑许可证》的行为合法。原审第三人古梅西园公司述称:萧富强的诉请没有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法院在查明本案事实的基础上驳回萧富强的诉讼请求。经审查,本院对原审查明的事实予以认可。另查明,原审法院于2016年9月2日经对萧富强询问所做的笔录显示,萧富强明确表示愿意撤回本案以麻涌镇人民政府为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二年。使用期限届满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续期限不超过一年。”本案中,东莞规划局于2014年3月24日向古梅西园公司颁发编号为2014-06-00004号《临时建筑许可证》,使用期限为2年。2016年2月16日,古梅西园公司向麻涌规划所提出办理延期申请。经审查,东莞规划局最终在2016年3月22日重新作出编号同样为2014-06-00004号《临时建筑许可证》,准予延期1年,符合前述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萧富强诉请撤销前述准予延期许可证,缺乏充分的理据,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并无不当。此外,原审法院于2016年9月2日对萧富强进行了询问调查,内容不存在误导成份,萧富强在笔录中明确表示愿意撤回对麻涌镇人民政府的起诉,原审法院裁定予以准许,于法有据。萧富强认为受原审法院误导而撤回对麻涌镇人民政府的起诉的理由不充分,依法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萧富强负担(已预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孙立凡审判员  张志强审判员  叶俏珠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姚慧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