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3民初6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赵大香与焦祖建、王秀云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大香,焦祖建,王秀云,邓传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23民初605号原告:赵大香,女,1956年2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焦祖建,男,1962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秀云,女,196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职工。被告:邓传刚,男,196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原告赵大香与被告焦祖建、王秀云、邓传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查明被告焦祖建已被刑事拘留不能应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导致无法继续审理,可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余明彬审判员 卢 涛审判员 马 翔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柯 涛附:本判决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