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刑更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王庆伟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庆伟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刑更327号罪犯王庆伟,男,198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捕前住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现在泰安监狱服刑。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作出(2014)川刑初字第504号刑事判决,以抢劫罪判处王庆伟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涉案赃款289元予以追缴并发还被害人(已退赔)。自2014年12月12日起入监执行。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无变动。刑期自2014年7月23日起至2018年1月22日止。执行机关泰安监狱于2017年5月15日提出对罪犯王庆伟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听取检察机关的意见,对王庆伟减刑一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呈报:罪犯王庆伟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任务。上述事实有报请人出具的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刑事裁定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年度评估表、罪犯计分考核审核表等证据予以证实。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执行机关呈报一致,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和各项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现获得表扬奖励五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庆伟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零二十一天的刑罚执行。刑期自2014年7月23日起至2017年6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国强审 判 员 罗 斌代理审判员 胡德重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崔晓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