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202民初8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原告郭佳与被告高国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佳,高国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202民初894号原告:郭佳,女,199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丽,梁迎春,山西永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国栋,男,1991年出生,汉族,住大同市城区。原告郭佳诉被告高国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本院退还原告200元,其余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毅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窦建芳张树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