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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03民初18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海波诉被告建华区大飞烧烤店、付占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波,建华区大飞烧烤店,付占春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民初1853号原告王海波,男,198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被告建华区大飞烧烤店,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东市场街道玉坤小区8号楼5-6号1-2层。被告付占春,男,50岁,住齐齐哈尔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波诉被告建华区大飞烧烤店、付占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海波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海波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王海波负担。审 判 长  李福龙人民陪审员  魏显峰人民陪审员  高晓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