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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申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边怀胜、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边怀胜,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申42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边怀胜,男,汉族,1964年7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封丘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住所地:郑州市金水路***号浦发国际金融中心*楼***室。负责人:魏涛。再审申请人边怀胜因与被申请人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豫01民终137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边怀胜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的代理行为违反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存在明显过错,损害了边怀胜的合法权益;本案一审由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管辖是错误的。故请求进行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边怀胜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违反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存在明显过错,但其未能提供有力证据证明其主张,本院对该申请再审理由不予支持。一审法院根据双方协议的约定,依法审理本案并无不当。一、二审法院判令边怀胜向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支付代理费及违约金共计4400元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边怀胜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邢 军审判员 李运动审判员 丁俊立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 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