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602民初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昭通分行与蔡春武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昭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昭通分行,蔡春武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602民初61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昭通分行,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北部新洲朱提大道。负责人温凤祥,行长。委托代理人:虎权,男,1985年8月14日生,回族,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昭通分行职工,一般授权。被告:蔡春武,女,1963年4月10日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绥江县人,住云南昭通市绥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昭通分行诉被告蔡春武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昭通分行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参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昭通分行撤回起诉。案件诉讼减半收取1138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昭通分行负担。审判员 :王琼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罗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