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81民初2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龙海市旌利食品有限公司与宋彩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海市旌利食品有限公司,宋彩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81民初2479号原告:龙海市旌利食品有限公司,住址福建省龙海市海澄东环食品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563358380Y。法定代表人:洪坤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叶庆瑞、林丰阳,福建滨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彩虹,女,约32岁,汉族,住址广东省陆丰市。原告龙海市旌利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宋彩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2017年6月1日,龙海市旌利食品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龙海市旌利食品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龙海市旌利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林建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甘叶玲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