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321执1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朝阳县凯特商贸有限公司诉朝阳绿之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朝阳县凯特商贸有限公司,朝阳绿之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孙晓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321执1532号申请执行人:朝阳县凯特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县二十家子镇二十家子村法定代表人:宝俊杰,经理。被执行人:朝阳绿之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县大庙镇。法定代表人:孙晓峰,经理。被执行人:孙晓峰,男,1973年9月8日出生,汉族,朝阳绿之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经理,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振兴路四段4号楼8单元401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朝阳县凯特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朝阳绿之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土地、房屋。申请执行人债权的实现,需等待对被执行人财产的评估、拍卖。鉴于本案这种情况,本院认为,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永林审 判 员 刘泽森代理审判员 许国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魏泽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