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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902行初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原告山西省五台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五台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山西省忻州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行政判决书

法院

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忻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省五台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五台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山西省忻州市地方税务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晋0902行初4号原告山西省五台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玉文,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温文中,男,成年,汉族,山西省五台县,系原告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张继平,山西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五台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法定代表人韩东英,职务,局长。被告山西省忻州市地方税务局。法定代表人吴东生,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高海燕,山西三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袁艳慧,山西三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山西省五台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五台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山西省忻州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一案,原告于2017年3月31日诉至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山西省五台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未能充分理解本案涉及的相关税务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产生了错误的诉讼,且继续诉讼亦不能达到其诉讼目的为由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西省五台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左丽军审 判 员  田 春人民陪审员  薛志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