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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执97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1-23

案件名称

石玉刚与杜红国、杨水召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玉刚,杜红国,杨水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6执977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石玉刚,男,汉族,1990年4月15日出生,住址贵州省黎平县。被执行人杜红国,男,汉族,1982年12月15日出生,住址河北省藁城市。被执行人杨水召,女,汉族,住址河北省藁城市。申请执行人石玉刚与被执行人杜红国、杨水召侵权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306民初231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标的为人民币50000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行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殷    万    江审判员 刘         锐审判员 李柳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娄         靓 关注微信公众号“”